第二十四条

有效

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应当即时录入行政审批软件系统。需事后录入的,应当经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效能电子监察部门同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