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