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