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