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适时依法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已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