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受理、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