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第二章 政务服务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政务服务事项和申请办理数量比较少的政务服务部门,其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依法委托政务服务管理机构代为受理、办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