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三条已废止在自治州辖区内获得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权,从事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信息等旅游服务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所在地进行注册登记、依法缴纳税费。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