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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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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

第十一条

已废止

获得景区开发经营权和使用已规划的旅游用地的法人、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按期履行合同规定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开发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由原审批机关收回。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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