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对违反本变通规定生育人员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