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不符合法律和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变通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4倍至6倍征收;不符合本变通规定再生育第二个子女以上的,逐胎加倍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的规定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百分之五十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