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环境保护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使环境卫生质量、生活卫生质量的改善和提高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