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以下涉外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一)国际机场、出人境口岸、码头、邮政枢纽、电信枢纽、海关、信息网络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