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就下列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范围内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四川省亦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