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