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一个月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拟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