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四十八条有效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在《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攀枝花人大网和《攀枝花日报》上刊载。在《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