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四十三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