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四十二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地方性法规出台时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