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修改、废止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