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