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