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