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三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专门委员会与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之间对地方性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