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