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