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负责组织起草。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