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五条有效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