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