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在每年年底前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