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