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平等协商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拟协商的事项和参加协商代表名单通知对方。会议召集人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平等协商内容应当记录,并经双方协商代表审核和签字确认。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