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二十一条有效经平等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表决同意即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后,再次提交讨论、表决。重新协商的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