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