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八条有效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如因故缺额,应当及时补足,并向对方通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