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七条有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工会主席为本方首席代表,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权;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协商代表代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