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名。

企业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协商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并征得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