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职工一方或者企业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约的,双方应当在收到要约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一个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