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