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墓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