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墓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