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属公益性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