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对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验收、使用及对公安消防部门以外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共消防设施的修建指定消防产品或者指定施工单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