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

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