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行责任制。交通安全、环保、文化娱乐、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火警应急协调机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