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或者修订城市消防规划,审查批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年度计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城市消防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统筹协调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和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