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