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应当新建、扩建、改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