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