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为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设备或设施。被征用的物资、设备或设施在使用完毕或者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