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公路突发事件造成公路损毁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并依法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损毁特别严重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