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公路路政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由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车辆应当安装示警标志灯和喷涂标志,执行清障任务时,应当开启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区。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