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经依法批准后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公路发展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审查批准。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物价、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