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