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教育、公安、卫生、工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有过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